5、《谈判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本邀请公告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其他说明。
(1)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2)供应b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或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3)供应商须办理CA认证卡(数字认证卡)并在《中国湖南常德市政府采购网》注册,办理CA认证卡的方法见《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nan.gov.cn)或《中国湖南常德市政府采购网》“CA数字证书办理专栏”;(4)资格审查证明材料递交时间为2019年4月24日14时00分至2019年4月24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5)供应商自行登录“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湖南信用网(www.hncredit.gov.cn)和湖南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将查询到的供应商信用记录打印后加盖单位公章编制到资格条件证明文件中;(6)供应商按本邀请公告第四条第一点规定多提交一份的资格审查证明材料(共提交三份)。
四、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
1、按本资格预审文件公告第三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应装订)册,一式两份。
2、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24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津市监狱招投标办公室(津市监狱机关老办公楼二楼)。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五、确定邀请供应商
经竞争性谈判小组评审,确定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性谈判采购活动。
六、质疑
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在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
七、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湖南省津市监狱
地 址:津市市白羊堤
联 系 人:刘安安
电 话:0736-4298222
采购代理机构: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413号运成大厦12楼
联系人:章锦锋 陶俊安
电 话:0736-3252288
,
津市监狱罪犯生活物资-冻鸡采购项目
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
湖南省津市监狱的罪犯生活物资-冻鸡采购,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19]001260,委托代理编号:ZKGSG-ZB-20190942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采用发4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证明材料参与资格审查,并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津市监狱罪犯生活物资-冻鸡采购项目
2、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19]001260
3、采购项目编号:ZKGSG-ZB-20190942
4、项目负责人:梁震
5、联系电话:0736-3252288
6、采购项目预算:
7、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包名 |
品目分类 |
品目名称 |
数量 |
单位 |
预算金额(元) |
代理服务费限价(元) |
1 |
A150107-畜禽肉 |
冻鸡 |
1 |
批 |
549600.00 |
6595.00 |
8、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谈判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包/品目号 |
标的物名称 |
标的主要需求 |
||
技术 |
服务 |
合同条款 |
||
1 |
津市监狱罪犯生活物资-冻鸡采购项目 |
边鸡腿,含冰率低于5%,不得供应病死鸡,所供冻鸡在保质期内。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配送至用户现场。 |
1、供货周期:签订采购合同后一年内。 2、配送要求★每月分批配送,具体配送时间及数量以采购人要求为准。由供应商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按月结算。 |
竞争性谈判项目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无
是否支持联合体投标: 否
二、d应商资质要求:
2.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1)投标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投标人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复印件;
(4)投标人社会保险登记证或2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复印件。
(5)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2 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条件。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1、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
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纳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原件;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