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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湘财购〔2022〕17号)

发布时间:2022-10-25
各省直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稳增长稳市场主体稳就业,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湘政办发〔2022〕18号)文件要求,现就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降低门槛。符合法定条件的供应商凭《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也可通过在金融机构办理电子增信取得对应信用星级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和电子卖场交易,无需提供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资格证明材料。
  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注册地、本地分公司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和评分项。资格条件应属于履行合同必须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二、降低成本。分散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采购代理费由采购人支付。取消电子版采购文件工本费,纸质采购文件工本费并入采购代理费。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费,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交易平台应免费为按规定必须进场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提供服务。供应商可用保函、电子增信替代投标、履约保证金。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交易平台(含电子卖场)不得向供应商收取(代收)费用,不得指定、限制第三方服务机构。
  湖南省首购产品目录中的同类产品只有一种的、以及纳入电子卖场乡村振兴馆的农副产品,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可在电子卖场直购;湖南省首购产品目录中的同类产品达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可在电子卖场竞价采购。

  三、加快支付。采购人应严格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728号)加快资金支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采购人不得单方面要求分期付款,不得以内部程序为由延缓支付。采购人可在合同中约定不低于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中小微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可提高到50%以上,供应商可以保函、电子增信替代预付款担保、质量保证金。
  继续推广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利用政府采购交易数据核定供应商信贷额度进行信用融资。

  四、提高份额。预算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和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电子卖场直购适宜由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应面向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直购。上述标准以上的项目(包括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工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预留40%以上的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其中小微企业不低于6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可将《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的中小企业承诺设置为资格条件。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大型企业参加时可约定中标(成交)后将预留份额分包给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参加时给予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工程项目6%-10%),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给予6%-10%的价格加分评审优惠。

  五、加强监管。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监管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审批、备案一网通办,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统一实施政府采购意向和信息公开,为供应商提供增信、融资等服务。建立政府采购执行和结果的预警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绩效评价。

  六、落实责任。采购人应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主体责任,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在2022年6月底前完成各项保证金、合同款的清理和结算工作。省直部门和市(州)财政局应加强督促,于7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送我厅政府采购处(联系人:龚明阳,0731-85165284)。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本机关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湖南省财政厅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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