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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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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12-12

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财采购〔2022〕22号


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为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强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 督管理,推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现将《长沙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附件:《长沙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长沙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9日 


长沙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强化政府采购代 理机构监督管理,推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促进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 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财政 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 库〔2018〕2号)《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 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并开通我市业务权 限进入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与代理机 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直接从事 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从业人员”),不包括财务、行政等非业务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

  第四条 代理机构和专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应用坚持奖惩 结合的原则,所应用的信用信息需确保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信息准确。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 判断代理机构和专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

  第六条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 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能、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 非公共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 商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等(以下统称“非公共信用信息提 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 息,以及代理机构和专职从业人员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提供的自身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征集与披露

  第八条 财政部门是代理机构和专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产生和获取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对代理机构和专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与披露。

  第九条 其他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要及时、准确、完整 地提供代理机构和专职从业人员的公共信用信息,并归集到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条 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要按照约定向社会信用 信息共享平台提供采集的代理机构和专职从业人员的非公共信 用信息,确保提供的信用信息合法、真实、准确。鼓励代理机 构和专职从业人员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向社 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自身信用信息,对提供的信用信息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分为日常评价和监督评价。评价内容 主要包括: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政策情况,履行职责情况,配合监督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评价的情形。

  第十二条 日常评价是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人、评 审专家、供应商对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按照信用评价指标进行的评价。

  第十三条 监督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 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依法依规处理处 罚的同时,按照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各项评价指标进行评价。其中,日常监督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日常监管工作,处理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及纪检监察、审计 等有关部门移交的违法违规线索等;专项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 省财政厅组织开展的年度监督评价工作、我市组织的考评工作和其他专项检查工作等。

  第十四条 多个评价主体发现同一项目的同一评价指标需 扣除相应分数的,只做一次扣分,不重复扣分。给予扣分的, 需说明理由,重大扣分的(单次扣分≥2分),需附相关证明资料。

第五章 信用评价方式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六条 我市各级财政部门依据《长沙市政府采购代理 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长沙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从 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进行动态信用评价。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信用最高为100分,其中基础信用评 价分为10分,良好信用评价分为30分,不良信用评价分为60 分;专职从业人员信用最高为100分,主要从信息登记、参与 培训、专业能力、个人荣誉、个人代理评价情况和项目代理执行情况6个维度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等级,信用评价得分大于90分(含)的为信用极好,大于80分(含)小于90分为信用良好,大于 70分(含)小于80分为信用较好,大于60分(含)小于70分为信用一般,小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六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全市共 享共用,并作为各级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和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通过长沙市 政府信息化系统实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人、评审专家、 供应商、财政部门对照信用评价指标及时、客观、公正、准确 地进行评价,评价情况在政府采购网实时更新公布,同时共享 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其他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推送至采购人及纪检审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依需求可查询代理 机构和专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财政资 金支持等活动的代理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依法进行查询和应用。

  第二十二条 对遵守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代理机构,对照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各项评价指标,经评定为“信用极好”或“信用良好”的代理机构,在下列活动中给予相应激励措施:
  (一)在监管服务平台排序中,优先排序;
  (二)在采购人选取代理机构时,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推荐采购人选择;
  (三)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检查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简化检查流程;
  (四)鼓励采购人在自行采购的项目选择代理机构或“比选”时,将代理机构信用情况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优先选择;
  (五)在开展采购相关工作时,可给予资料容缺办理、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办理等优惠措施;
  (六)在相关评比、评优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七)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代理机构, 对照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各项评价指 标,经评定为“不合格”的代理机构,在下列活动中加强相应监管措施:
  (一)在监管服务平台排序中,按得分情况靠后排序;
  (二)采购人选择此类代理机构应说明选择理由,该项目 纳入重点检查抽查范围,并将相关情况同步至审计、纪检等部门;
  (三)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四)鼓励采购人在自行采购的项目选择代理机构或“比选”时,将代理机构信用情况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谨慎选择;
  (五)在相关评比、评优活动中,同等条件不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六)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专职从业人 员,对照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体 系的各项评价指标,经评定为“不合格”的专职从业人员,在下列活动中加强相应监管措施:
  (一)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检查中,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对其负责的采购项目做重点检查;
  (二)在相关评比、评优活动中,同等条件不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鼓励代理机构在聘用专职从业人员及人员晋级晋档时将信用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四)采购人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对代理机构安排的项 目负责人及业务人员的信用情况纳入重点考虑范围,择优选取业务人员;
  (五)鼓励代理机构暂停其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制定培训计划,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六)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鼓励市场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根据代理机构和专职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对守信代理机构和专职从业 人员采取给予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 措施;对失信代理机构和专职从业人员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对守信代理机构和专职从业人 员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便利, 对失信代理机构和专职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贷款利 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 鼓励行业协会加强行业信用建设,依据行业 自律公约、行业协会章程对守信代理机构采取重点推荐、提升 会员级别等措施;对失信代理机构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

第七章 信用评价异议

  第二十八条 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对相关评价主体的 信用评价扣分内容有异议的,应在知晓扣分情况后7个工作日内及时向相关评价主体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相关评价主体负责对代理机构和专职从业人 员提出的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在7个工作日内确认异议是否成 立并回复。异议成立的,相关评价主体应及时进行修改,异议不成立的,应及时向异议申请主体回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认为相关评价主体的异议回复不成立的,可以向相关财政部门反映说明情况。

第八章 信用评价修复

  第三十一条 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对相关评价主体所 作出的信用评价扣分情况应当积极主动整改,整改结束后可以 提出信用扣分修复。作出信用扣分的评价主体通过整改验收或 培训,认为整改措施有效,能有效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的,应当准予信用扣分修复,并及时在信用信息平台作出调整。

  第三十二条 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提出信用扣分修复, 但整改不积极、整改措施不力、无实际整改效果的,评价主体不予信用扣分修复。

  第三十三条 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日常申请的信用修 复只针对于通过整改、完善、培训等方式即可补足调整的信用 扣分情形。财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处罚信用扣分修复以财政部门 作出的撤销决定为准,其他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非公共信 用信息提供单位作出的信用扣分修复以提供单位作出的撤销决定为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实际监管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六条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依据市财政局制定的代理 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管理相关制度开展代理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自行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应及时调整或废止。

  第三十七条 如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文件或相关依据变更调整,本办法按最新文件进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标准

采集方式

评价说明

专职人员基本 情况

登记情况

在长沙政府采购网登记的所有信息完整、真实、合法、 更新及时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中国政府采购网同步+代理机 构自行维护

 

培训情况

除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组织或指定的培训外,主动加强业  务学习,积极参加政府采购相关行业协会、政府采购主  要媒体等组织的各类政府采购相关培训的,每次得1分, 最高3分。

代理机构在监管服务平台填报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相关行业协会、政府采购主要媒体有效的培训证明(自愿提供)

专业能力情况

具有高级职称或法律专业或通过法考的得2分;中级职 称的得1分。

代理机构在监管服务平台填报

提供有效证明(自愿提供)

在政府采购领域工作经验1年以上3年以下的,得1分 3年以上5年以下的得2分,5年以上的得3分。

代理机构在监管服务平台填报

提供有效证明(自愿提供)

个人荣誉情况

获得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或政府采购相关行业协会、政府 采购主要媒体表彰或奖励的,每次得1分,最高得3分。

代理机构在监管服务平台填报

提供有效证明(自愿提供)

积极配合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落实乡村振 兴、抢险救灾、抗疫等公益事业的,每次得0.5分,最高 得2分。

相关行业协会报政府采购主管 部门,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负责

 

积极参加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政策  调研、课题研究、监督检查等工作的,或积极配合参与  政府采购改革创新工作,为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合理化 建议被采纳的,每次得1分,最高得5分。

相关行业协会报政府采购主管 部门,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负责

 

个人代理评价 情况

上一年度内采购人对专职从业人员所代理项目的评价4 星的得1分;4.5星的得2分;5星的得3分。
上一年度内供应商对专职从业人员所代理项目的评价4 星的得1分;4.5星的得1.5分;5星的得2分。

监管服务平台自动采集

1、每月以上一个月的平均星 级为评价依据,年度末评价 以年度平均星级为最终评价 依 据 。
2、评价星级以代理的所有项 目的平均星级为依据,4-4.5 星间的记为4星,4.5-5星的 记为4.5星。

上一年度内信用评价排名前十的得5分,排名十一至二 十的得3分,排名二十一至三十的得1分。

监管服务平台自动采集

 

项目代理情况

项目代理执行 情况

个人负责的项目,存在《长沙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 评价指标体系》中代理执行情况扣分情形的,每处扣2 分,总分70分,扣完为止。

日常监督+专项检查

 

 

 

长沙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一)基础信用评价指标(10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标准

采集方式

评价说明

代理机构 基本情况

登记情况

在长沙政府采购网登记的所有信息完整、真实、合法、更 新及时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中国政府采购网同步+代理机构自行维护 日常监督+专项检查

 

配置情况

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自有产权或租赁均可),得0.5分。

中国政府采购网同步+代理机构自行维护 日常监督+专项检查

 

具备组织评审的自有场地的,得0.5分。

中国政府采购网同步+代理机构自行维护 日常监督+专项检查

 

评审场地具有能覆盖全部区域且声音、画质清晰的录音录 像监控设备设施的,得1分。

中国政府采购网同步+代理机构自行维护 日常监督+专项检查

 

评审场地能满足长沙市电子化招投标标准的,得2分。

中国政府采购网同步+代理机构自行维护 曰常监督+专项检查

 

人员及培训情

专职从业人员数量5人及以上的,得0.5分。

中国政府采购网同步+代理机构自行维护 日常监督+专项检查

缴纳社保且实际 代理项目

年度内专职从业人员(至少5人)均至少参与政府采购主 管部门或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1次的,得2分。

代理机构自行维护
日常监督+专项检查

培训证明及记录 为准

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1、采购代理委托管理制度
2、采购需求制定管理制度
3、采购文件编制管理制度
4、信息公告管理制度(含采购结果确认)
5、电子化招投标管理制度
6、评审管理制度
7、合同及验收管理制度
8、质疑投诉答复管理制度
9、采购档案管理制度
10、其他管理制度(工作纪律、业务范围、岗位不相容、 财务法务等)
每项制度得0.3分。

代理机构自行维护
日常监督+专项检查

 

 

 

(二)良好信用评价指标(30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标准

采集方式

评价说明

日常代理情况

采购人评价情况

年度内采购人对所代理项目的评价:4 星的得0.3分,4.5星的得0.5分,5 星的得1分。

监管服务平台自 动采集

1、每季度评价一次,年度末评价以年度总平均星级 为最终评价依据。
2、评价星级以代理的所有项目的平均星级为依据, 4-4.5星间的记为4星,4.5-5星的记为4.5星。

供应商评价情况

年度内供应商对所代理项目的评价:4 星的得0. 1分,4.5星的得0.3分,5 星的得0.5分。

监管服务平台自 动采集

1、每季度评价一次,年度末评价以年度平均星级为 最终评价依据。
2、评价星级以代理的所有项目的平均星级为依据, 4-4.5星间的记为4星,4.5-5星的记为4.5星。

评审专家评价情况

年度内评审专家对所代理项目的评价: 4星的得0. 1分,4.5星的得0.3分,5 星的得0.5分。

监管服务平台+交 易系统自动采集

1、每季度评价一次,年度末评价以年度平均星级为 最终评价依据。
2、评价星级以代理的所有项目的平均星级为依据, 4-4.5星间的记为4星,4.5-5星的记为4.5星。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 价情况

年度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所代理项 目的诚信评价:4星的得0. 1分,4.5 星的得0.3分,5星的得0.5分。

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报送

1、每季度评价一次,年度末评价以年度平均星级为 最终评价依据。
2、评价星级以代理的所有项目的平均星级为依据, 4-4.5星间的记为4星,4.5-5星的记为4.5星。

业绩情况

年度内在长沙市行政范围内代理政府
采购项目数量:10-20个得0.5分;21-30 个得1分;31-40个得1.5分;41及以 上得2分。

监管服务平台自 动采集

每季度评价一次,年末以全年累计为准。

质疑导致的投诉情况

年度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因质疑引起
投诉且投诉成立,占整体代理项目比例 低于0.5%的得2分。

监管服务平台自 动采集

每季度评价一次,年末以全年累计为准。

日常监督及专项检查 情况

年度内日常监督及专项检查未发现违 法违规情形的得2分。

日常监督+专项检 查

默认得分,监督检查发现相应情形后扣分。

工作完成情况

年度内未发生因采购代理机构原因导  致出现差错引起的数据调整等的,得2 分 。

日常监督+专项检 查

默认得分,监督检查发现相应情形后扣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标准

采集方式

评价说明

企业贡献情况

企业荣誉情况

获得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或政府采购相
关行业协会、政府采购主要媒体表彰或 奖励的1次得0. 1分,最高0.5分。

代理机构在监管 服务平台填报

 

专职人员获得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或政
府采购相关行业协会、政府采购主要媒 体表彰或奖励的1次得0.1分,最高0.5 分 。

代理机构在监管 服务平台填报

 

上一年度长沙市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
价排名前十的得3分,排名十一至二十 的得2分,排名二十一至三十的得1分。

监管服务平台自 动采集

 

人员专业能力情况
(采购代理机构与专
职从业人员依法签订   员工合同、缴纳社保,
合同签订周期为一年 以上的纳入计分管
)

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登记的专职从业
人员数量,5-10人得0.5分,10-20人 得1分,20人以上得1 .5分。

监管服务平台自 动采集

 

在政府采购领域工作经验达到3年及以 上的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占总专职从业
人员总数的比例达到40%及以上的得
0.5分,比例达到80%及以上的得1分。

代理机构在监管 服务平台填报

 

专职从业人员有高级职称的每个得0.3 分;中级职称的每个得0.2分;中级以 下职称的每个得0. 1分。本项最高得1 分 。

代理机构在监管 服务平台填报

提供职称证书, 一人多证的不重复计分

年度内,专职从业人员代理过长沙市政 府采购项目的占登记的专职从业人员
总人数比例达到60%的得0.5分,比例 达到100%的得1分。

监管服务平台自 动采集

 

专职从业人员上一年度信用评价在80 分以上的占登记的专职从业人员总人
数比例达到40%的得0.5分,比例达到 60%及以上的得1分。

监管服务平台自 动采集

 

团队稳定性,成立1年以上的代理机构, 专职从业人员稳定性高于80%的得1分, 50%-80%的得0.5分,50%以下的不得分。

监管服务平台自 动采集

不满1年的代理机构按80%以上计算

专职从业人员中有法律专业或通过国  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得0.5分。

代理机构在监管 服务平台填报

 

培训情况

除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组织或指定的培
训外,主动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加政 府采购相关行业协会、政府采购主要媒 体等组织的各类政府采购相关培训的, 每次得0.5分,最高1.5分。

代理机构在监管 服务平台填报

出具相关单位提供的培训证明

行业服务

积极参加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或政府采
购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政策调研、课题 研究、监督检查等工作的,或积极配合 参与政府采购改革创新工作,为我市政  府采购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 每次得0.5分,最高1分。

政府采购主管部 门在监管服务平 台填报

政府采购相关行业协会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

公益事业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  或相关行业协会出具 的证明)

积极配合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或政府采  购相关行业协会落实乡村振兴、抢险救 灾、抗疫等公益事业的,每次0.5分, 最高1分。

政府采购主管部 门在监管服务平 台填报

政府采购相关行业协会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

诚信履约

积极响应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或政府采  购相关行业协会倡议、承诺诚信经营, 签署长沙市或省级政府采购相关行业  协会自律公约的,得1分。

代理机构在监管 服务平台填报

 

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政府采购
主管部门报告的,得4分。

政府采购主管部 门在监管服务平 台填报

默认得分,监督检查发现相应情形后扣分

 

 

(三)不良信用评价指标(60分,扣完为止)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标准

采集方式

评价说明

企业基本情况

登记情况

在长沙政府采购网登记的所有信息未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的,每次扣0.5 分 。

代理机构自行维护  日常监督+专项检查

 

其他领域失信情况

存在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情形的,每个扣2分。

天眼查自动采集
日常监督+专项检查

 

存在被列入经营异常或被监管部门责令整改的,每次扣1分。

天眼查自动采集
日常监督+专项检查

 

代理执行情况

采购代理委托情况

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委托代理协议未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 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 项的,每个扣0.5分。

日常监督+专项检查

 

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代理条件,擅自开展采购代理的,每次扣2分。

日常监督+专项检查

 

委托代理协议未明确项目负责人或至少2名工作人员的,或项目负责人或工 作人员与实际执行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不符的,每次扣1分。

日常监督+专项检查

 

擅自转让代理项目,分拆代理项目将采购活动中关键环节委托第三方的,每 次扣1分。

日常监督+专项检查

 

采购计划下达后,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未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委托协议给采 购人的,每次扣0.5分。

监管服务平台自动采

 

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后,无正当理由修改委托代理协议内容的,每次扣0.5分。

日常监督+专项检查

 

超越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代理事项开展采购活动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扣2 分 。

日常监督+专项检查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代理业务的,每次扣10分。

日常监督+专项检查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标准

采集方式

评价说明

代理执行情况

采购需求编制情况

未依法依规编制采购需求,存在下列问题的:
1、不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的;
2、未依据部门预算(财评控制价或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采购需求的;
3、合同文本中权利义务未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的;
4、合同文本未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的;
5、未落实支持创新、绿色采购、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
6、未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工作的;
7、采购需求存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 制度规定的;
8、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
9、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未作 为实质性要求,作为评分项的;
10、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如订购、设计、定制开 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未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的;
11、采购需求不清楚明了,表述不规范,含义不准确,存在错误的;
12、采购需求存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行业、地方等相关标准的;
13、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通过签订时间、地点、数量不确 定的采购合同满足需求,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
14、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未就采购需求向社会公众、 相关供应商、专家征求意见的;
15、存在专利、专有技术或指向性技术指标的;
16、指定产品、品牌、技术和唯一性工艺的;
17、确定框架协议采购需求时,未开展需求调查,听取采购人、供应商和专 家等意见。面向采购人和供应商开展需求调查时,未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调查 对象,调查对象选择不符合规定数量的;
18、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发现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问题未向采购人提出书面修改建议和意见的,或提出书面修改建议和 意见,采购人拒不改正,未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的,每次每项扣2 分 。

日常监督+专项检查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标准

采集方式

评价说明

代理执行情况

专家论证情况

未依法依规组织专家开展论证等工作的,每次扣1分。

日常监督+专项检查

 

采购计划申报情况

采购计划检查不严,存在下列问题的:
1、未按法定适用情形选择采购方式的;
2、未根据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形提供必要的材料的;
3、未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或未按照有利于项目 实施原则选择项目属性的;
4、未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正确选择政府采购品目的;
5、未正确选择供应商产生方式,可优先选用公告邀请方式未优先选用且无正 当理由的;
6、未正确选择大型、社会影响力大、技术复杂专业性技术强项目等适用条件 导致产生问题的;
7、未正确执行提供样品要求的;
8、多年度的延续性项目,未选择延续性项目的;
9、 一年一签与一签多年的项目,采购明细预算或预算控制价出现错误的;
10、采购计划内容不完整、不正确的;
11、选择框架协议采购,未在采购活动开展前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备案的;
12、框架协议应当采用封闭式但采用开放式的;
13、采购进口产品未申报审批或审批未同意仍开展采购活动的;
14、应申报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未申报或审批未同意仍开展采购活动的;
15、采购计划未关联或未正确关联采购意向公开的(非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 开展的采购项目);
16、计划下达后,无正当理由修改项目名称或采购需求内容的;
17、分采购包的项目,未按照一个采购包一个采购计划进行申报导致出现错 误 的 ;
18、专家人数选择不正确的;

日常监督+专项检查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标准

采集方式

评价说明

代理执行情况

采购计划申报情况

19、按实结算项目不选按实结算的;
20、应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未正确选择对应项的(绿色建筑建材、绿色包 装(快递包装、商品包装)、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小企业、两型产品 (设计创新产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不发达或少数民族地区企业、 促进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等);
21、支持联合体的项目,未选择支持联合体的;
22、支持分包的项目,未选择支持分包的;
23、采购计划内容存在敏感词、错别字等情形的;
24、未按照政府采购品目最末级进行采购计划明细申报的;
25、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发现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问题未向采购人提出书面修改建议意见的,或提出书面修改建议和意 见,采购人拒不改正,未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的,每次每项扣2分。

日常监督+专项检查

 

采购文件编制情况

采购文件编制存在不合法不合规情形,存在下列问题:
1、资格条件设置存在问题的:
1)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2)设置项目人员从业年限作为资格条件;
3)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成交条件;
4)将国家已经发文取消的企业资质证书、从业人员证书作为资格条件; 5)设置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的条件作为资格条件;
6)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未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 7)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8)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以不合理理由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超 过 2 个 ;
9)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 作为资格条件;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 检查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标准

采集方式

评价说明

代理执行情况

采购文件编制情况

10)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 支机构作为资格条件;
11)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 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
12)对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事项,将营业执 照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
13)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 件和财务指标作为资格条件;
14)提出的资格条件未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 或不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
15)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 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
16)除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 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17)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 未将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作 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18)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评审因素及标准存在问题的:
1)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的;
2)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3)评审因素的分值和权重设置不合理的;
4)价格因素未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的;
5)评审因素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 检查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标准

采集方式

评价说明

代理执行情况

采购文件编制情况

6)评分项未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的;
7)技术要求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内容的; 8)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
9)将国家已经发文取消的企业资质证书、从业人员证书作为评审因素的;
10)将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价格列为评审因素 的 ;
11)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 化指标相对应的;
12)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未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 因素确定评审因素的;
13)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 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评审因素的;
14)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但未说明采购标的 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的;
15)在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中,将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 目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分项的;
16)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 或量化到相应区间但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
17)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 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的; 18)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3、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问题: 1)以投资者国别限定供应商的;
2)违规给予特定供应商优惠待遇的;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 检查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标准

采集方式

评价说明

代理执行情况

采购文件编制情况

3)框架协议外,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参加采购活动的; 4)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的;
5)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的;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
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的;
8)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 9)指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的;
10)以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 遇 的 ;
11)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 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
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的;
12)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4、设置障碍、限制排除供应商的问题:
1)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的;
2)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的;
3)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的;
4)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 购活动的;
5)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 府采购活动的;
6)以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 投标(响应)的;
7)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要求供应商同时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 检查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标准

采集方式

评价说明

代理执行情况

采购文件编制情况

提供纸质材料的;
8)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 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的;
9)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5、发出的采购文件内容不全或错误,前后条款自相矛盾、存在歧义的;
6、照抄采购文件范本,未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及项目实际需要合理编制采购文 件 的 ;
7、  采购文件未明确合同主要内容的;
8、  采购文件未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的;
9、未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 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10、未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以醒目方式表明的;
11、未正确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绿色建筑建材、绿色包装(快递包装、商 品包装)、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小企业、两型产品(设计创新产品)、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不发达或少数民族地区企业、促进自主创新产 业发展、乡村振兴等);
12、采购文件中未明确验收方案、付款条件设置未响应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
13、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应进行未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的;
14、存在不按照采购计划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等情形的;
15、要求施工单位垫资的;
16、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发现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问题未向采购人提出书面修改建议和意见的,或提出书面修改建议和 意见,采购人拒不改正,未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的,每次每项扣2 分 。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 检查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标准

采集方式

评价说明

代理执行情况

评审活动组织情况

评审活动组织过程中,存在下列问题:
1、组织样品评审和样品保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2、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 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的;
3、所抽取的专家专业与采购项目不符的;
4、在评审过程中,给评审专家阅读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时间不够 充足,或者无正当理由催促评审专家尽快结束评审的;
5、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出现非最低价成交情况时,未提醒评委对低价 未成交理由做出说明,并予以详细记录的;
6、未按规定对采购文件中涉及废标、无效投标、无效报价等有关重要内容予 以宣读,未提请评审委员会成员认真核对采购文件资格、评分标准有关条款 的 ;
7、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记录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
8、同一采购项目的归档文件与发出的采购文件、网上公告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9、在开标、评标过程中,未确保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开标、唱标现场分离的;
10、未按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
11、对评审专家、采购人、供应商履职评价不实或恶意评价,经评审专家、 采购人、供应商申诉有效的;
12、未对评审结果进行核对,未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出 现客观分评分不一致、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分值汇总计算错误或畸 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的;
13、依法需要终止采购活动,未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的;
14、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或者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 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
15、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
16、引导或协助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违规操作的;
17、未根据法定方式或程序确定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 检查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标准

采集方式

评价说明

代理执行情况

评审活动组织情况

18、未合法抽取专家或泄露专家信息的;
19、以不合理理由拒绝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
20、采用承诺制的政府采购项目,仍要供应商提供纸质证明材料的;
21、开标及评审活动未能全程录音录像,或录音录像不清晰可辨的;
22、未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或未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 证据留存的;
23、开标时间、开标地点与采购文件内不一致的;
24、未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的;
25、评审活动前,未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告知回避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 开云的丰富资源宝库_壁纸_网站_电脑、评审费用标准等的;
26、发现评审专家应当回避,未要求回避,评审专家拒不回避时未及时报告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
27、未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导致评审活动受到干扰的;
28、未禁止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评审现场的
29、未对评审结果进行核对导致出现错误的;
30、对于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公众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代理机构要求 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的;
31、未将现场干预或影响评审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 报告的 ;
32、非法定情形外开展重新评审的;
33、发现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应当重新开展采 购活动,未正确执行并报告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
34、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未通知 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政 府采购主管部门的;
35、代理机构存在影响评审活动公平、公正开展行为的;
36、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发现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每次每项情形扣1分。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 检查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标准

采集方式

评价说明

代理执行情况

中标(成交)结果情 况

评审结束后,未在2个工作日在政府采购监管服务平台确认中标(成交)结 果并将评审报告送达采购人的,每次扣0.5分。

监管服务平台自动采

 

在政府采购监管服务平台确认中标(成交)结果时,未按照项目中标(成交) 情况和电子化管理要求正确确认导致错误的,每次扣0.5分。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 检查

 

采购人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未确认结果,代理机构未书面催办的,每 次扣0.5分。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 检查

 

确认中标(成交)结果后,因代理机构原因,未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每次扣0.5分。

监管服务平台自动采

 

对于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实质响应被按无效处理的供应商未告知原因,采用 综合评分法评审的,未告知中标人评审得分及排序的,每次扣0.5分。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 检查

 

信息公告情况

信息公告存在下列问题的
1、未在指定媒体发布信息的:
2、采用公告方式的,代理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非公开招标项目5个 工作日内)内,未在规定的媒体发布采购公告的;
3、成交结果公告时未一并公开代理服务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 额等的 ;
4、中标(成交)通知书、分项报价表等需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同步发放 未发放的;
5、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变更公告,涉及变更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未公 开变更后的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公开资料的;
6、未对发布在指定媒体(省政府采购网、长沙市政府采购网等)发布信息进 行检查,导致信息内容、时间等不一致的;
7、信息发布类型不正确的;
8、信息发布时间不符合要求的;
9、信息内容存在格式规范不统一、有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不准确、不合法、 不真实、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内容错误等情形导致修改的: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 检查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标准

采集方式

评价说明

代理执行情况

信息公告情况

10、信息内容存在敏感词、错别字的;
11、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发现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每次每项情形扣0.5分。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 检查

 

合同签订情况

合同签订存在下列问题的:
1、采购合同签订超过30日,代理机构未向采购人或供应商书面催办的;
2、采购合同签订后未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备案的;
3、采购合同存在与采购需求、采购计划、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背离 情形的 ;
4、未在合同中约定并明确履约验收方案,或验收方案不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 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的;
5、未在合同中明确合同必要的要素内容,未明确支付条件及支付违约条件, 未明确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等的;
6、采购合同提交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备案未按照《政府采购项目归档表》提供 应当提供的归档资料的;
7、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发现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问题未向采购人提出书面修改建议和意见的,或提出书面修改建议和意见,采 购人拒不改正,未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的,每次每项扣2分。

监管服务平台自动采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 检查

 

履约验收情况

对委托协议中明确委托协助完成履约验收,存在下列问题的:
1、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协助采购人做好履约验收工作的;
2、达到验收条件,未及时提醒或组织验收的;
3、协助采购人履约验收时,存在背离采购合同的验收、验收流于形式、降低 配置标准、变更采购数量等情形的;
4、未按照规定组织履约验收,组织验收存在违规行为的;
5、验收后出具的验收书不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的;
6、对于应公开的验收结果未及时公开的。
对上述问题未向采购人提出书面修改建议和意见的,或提出书面修改建议和 意见,采购人拒不改正,未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的,每次每项扣2分。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 检查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标准

采集方式

评价说明

代理执行情况

档案管理情况

未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项目归档资料的,每次扣2分。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 检查

 

未将政府采购项目的音影像资料作为归档资料进行归档的,每次扣2分。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 检查

 

询问答复情况

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不予回复或回复不及时的,每次扣1分。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 检查

 

质疑答复情况

代理机构人员恶意诋毁、排挤其他代理机构,或唆使供应商恶意投诉的,每 次扣5分。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 检查

 

未将质疑相关情况及时告知相关供应商的,每次扣1分。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 检查

 

拒收供应商依法提交的书面质疑函的,每次扣2分。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 检查

 

收到质疑或询问后,未及时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备案的,每次扣1分。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 检查

 

未依法依规开展质疑相关工作的,每次扣2分。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 检查

 

因质疑答复不满或未答复、答复超出法定期限导致投诉,且投诉成立的,每 次扣5分。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 检查

 

保证金情况

仍然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每次扣2分。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 检查

 

采购文件仍然要求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每次扣2分。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 检查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标准

采集方式

评价说明

代理执行情况 代理执行情况

电子化操作情况

因错误操作导致政府采购电子化流程出现错误的,每次扣1分。

日常监督检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中,代理机构登记名称与CA数字证书不一致, 导致政府采购电子化流程出现错误的,每次扣0.5分。

日常监督检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中,有采购计划未选择关联采购计划的(系统 原因除外),每次扣0.5分。

日常监督检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中,应同步长沙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公告,未同 步导致时间、内容不一致等问题的,每次扣0.5分。

日常监督检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中,开标操作未结束导致无法进入资格评审的, 每次扣0.5分。

日常监督检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中,录入采购人代表、资格审查评委信息错误 的,每次扣0.5分。

日常监督检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中,涉及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修改,未重新生 成电子招标文件的,每次扣0.5分。

日常监督检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馈的其他问题,每次扣0.5分:

日常监督检查

 

服务情况

服务态度不好、将应当提供的服务推诿给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或系统运营人员、 工作不专业、细致、耐心等导致不良后果的,每次扣0.5分。

日常监督检查

 

全过程服务质量不佳导致投诉且成立的,每次扣1分

日常监督检查

 

不遵守职业道德,不遵守行业行为准则,泄露应当保守的秘密、招投标情况、 项目评审情况、文件等的,每次扣2分。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 检查

 

收费情况

向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用的,每次扣1分。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 检查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标准

采集方式

评价说明

代理执行情况

收费情况

向供应商收取采购文件费用的,每次扣1分。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 检查

 

同时向采购人及供应商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费用的,每次扣5分。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 检查

 

代理服务费存在畸高畸低且无法说明合理理由的,每次扣3分。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 检查

同类别同类 型金额差不 多的项目,报 价差距在上 30%的

配合政府采购 主管部门

配合政府采购主管 部门情况

存在不配合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开展的工作的,每次扣2分。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 检查

 

采购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数据、信息、材料等不实、不及时、不完 整、存在错误,或提供虚假情况情形的,每次扣1分。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 检查

 

不执行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处理处罚决定的,每次扣1分。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 检查

 

其他

其他情况

采购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认定代理机构存在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行 为的,每次扣1分。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 检查

 

代理机构存在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但未回避的,每次扣1分。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 检查

 

擅自中止、终止或无故推迟采购活动的,每次扣2分。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 检查

 

年度内在长沙市行政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数为0的,或企业状态为吊销、 注销的不纳入评价范围,诚信评分清0。

 

 

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

代理机构存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确的违法行为:被财政部门作出一至三年 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诚信 评分清0,禁业期内不纳入评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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