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金〔2022〕51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管理,合理控制财政中长期支出责任,有效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和我省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聚焦重点公共服务领域
1、PPP模式适用于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的公共服务领域项目,现阶段重点支持污水处理、供水、垃圾焚烧发电及处理等市政工程类项目和地铁、高速公路等交通运输类项目,适当兼顾健康、养老、文化、体育、旅游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领域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
2、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如商业地产开发、市场化健康养老等,或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的项目,不得采用PPP模式。
3、仅涉及工程建设而无实际运营内容、无现金流,完全由政府付费或打捆无实质关联内容的项目,如市政道路、农村公路建设、广场、绿化(风光)带等工程建设,不得采用PPP模式。
二、压实社会资本运营职责
4、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参股并能对其经营活动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国有企业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本级PPP项目。
5、参与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须有长期投资意愿、稳定运营能力和同类项目运营管理经验。实施机构可以在社会资本采购文件中载明或者在PPP项目合同中约定以联合体方式参与的,单家股权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项目运营责任转移给政府方出资代表承担或另行指定社会资本方以外的第三方承担。
6、实施机构可以在社会资本采购文件中载明或者在PPP项目合同中约定PPP项目自全部建成之日起3年内,社会资本原则上不得转让股权,如因社会资本方破产、无法融资等确需转让的,需征得政府方同意,且受让方须满足前述对社会资本的资质要求。
三、严格风险区域监管要求
7、任一年度全部PPP项目从一般公共预算列支的财政支出责任占当年可用财力的比重,超过7%的地区,进行风险预警提示,从严从紧新上PPP项目;超过10%的地区,不得新上PPP项目。
8、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地区,以及财政运行风险红色等级县区,不得新上PPP项目。
9、财政暂付款占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支出的比重,2021年超过10%、2022年超过8%、2023年及以后年度超过5%的地区,下一年度不得新上PPP项目。
10、对于存在上述第7至9条不得新上PPP项目情形的地区,已入库但暂未启动政府采购的项目,在上述情形消除之前暂停实施。
四、明确支出收益比例要求
11、新上PPP项目的使用者付费比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表现为政府付费形式的污水、垃圾处理费等视同使用者付费)需满足最低限额要求,其中污水处理类项目不得低于30%,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不得低于70%,供水、健康、养老等其他项目不得低于80%。
12、新上回报机制为可行性缺口补助的项目,原则上,政府方所出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资本金的20%,政府方出资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13、使用者付费应统筹考虑国家收费政策、服务人群数量、未来市场空间等因素审慎评估,参照以往年度或其他地区同类项目实际收支情况测算,不得通过虚估收入人为提高使用者付费比例预期。
五、提高财承评估精准程度
14、各地在计算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占可用财力比重时,未来年度可用财力预测数应综合考虑年度增长率的变动趋势进行调整,但不得高于前五年的平均增长率。
15、新上PPP项目应提供不低于5年的财政支出责任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区分统筹存量、新增预算两类情况详细论证分析,并提供相关依据。项目未来可能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属于当前不确定事项,不得列入财政支出责任计算的抵减因素。实际获得财政补助资金后,要相应扣减项目成本,或作为项目收益,抵减财政支出责任,做到应减尽减、动态及时。
16、PPP项目在采购、执行等阶段,财政支出责任与入库阶段测算结果发生变化时,年度财政支出责任数据、财承占比等数据应当联动进行调整,做到应调尽调、动态及时、数据准确。
六、足额落实财政支出责任
17、各地应依法依规将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管理,重诺守约,稳定市场预期,推动构建良好营商环境。
18、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PPP项目入库备案信息和合同约定将下年度需新增安排的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本部门预算需求,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入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送本级人大审查。
19、财政部门应将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予以优先保障,严格落实按效付费机制,根据PPP合同约定和绩效评价结果按年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但不得通过专项债券或者新增融资落实支出责任。逾期支付严重的地区,暂停新上PPP项目。
七、加强存量资产转让管理
20、PPP项目涉及存量公共资产、特许经营权转让的,应严格履行相关转让程序,严禁以PPP项目采购规避国有资产转让程序。
21、鼓励具备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存量项目,采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存量公共资产、特许经营权转让等收入,优先用于化解政府隐性债务。严禁资金空转,虚增财政收入。
22、全部子项目运营未满5年的PPP项目,不得退库后作为存量资产并入新项目申请入库。
八、完善项目调整和退库管理
23、对于项目名称、实施机构等非核心条件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省财政厅备案;对于项目合作内容、总投资、运作方式、合作期限等核心边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于6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对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采购文件、项目合同等进行相应调整,经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方可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进行信息更新。
24、PPP项目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施,项目因规划调整、后续融资不到位等造成无法继续采用PPP模式推进的,或入库之日起一年内无实质性进展的项目,应在取得本级人民政府同意退库意见后,及时向省财政厅申请退出项目管理库。
25、项目退库时,已签约落地项目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由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并提交PPP合同终止协议。已退库项目拟采用其他模式实施的,应依法依规落实资金来源,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九、强化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26、市县财政部门应在项目可研编制后,通过预算评审合理确定项目主要内容和投资规模。省财政厅可对项目预算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抽查,加强跟踪监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运营成本,防止发生财政支出风险。
27、建立健全PPP项目联合评审机制。由各级发改、财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PPP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针对项目采用PPP模式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合规性、规划衔接性、财务可负担性以及价格和收费的合理性等进行综合评估,对合作模式、交易结构、投资回报、社会资本选择、资源平衡、信用保障、退出机制等核心内容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合理把握价格、土地、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
28、严禁“先实施、后申报”,“边实施、边申报”以及“不申报、自行实施”等违规行为。因未入库自行以PPP名义实施、回购投资本金以及承诺固定回报或保障最低收益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依法依规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问责。
29、在充分考虑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的前提下,引入收益动态调整机制,对于超过合理预期的超额利润,设定限制条件,包括约定投资回报率上限,超出上限的部分归政府所有,或就超额利润部分与项目公司进行分成等,切实减轻政府财政支出压力。
30、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对PPP项目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并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检查和整改情况应及时形成报告报送本级政府,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抄报省财政厅。
本文件自2022年1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湖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原已发文件内容与此文件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
湖南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