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发改法规规〔2023〕100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2月13日
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4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1
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一、综合指标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信用评价标准 |
信息获取方式 |
申报时间 |
基本情况 (10分) |
信息核查 (10分) |
招标代理机构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信息核查中获核查通过的,得10分,核查不通过的,得0分。 |
从信息管理系统获取 |
需按规定登记,并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
从业人员 (5分) |
有效项目负责人数量 (5分) |
有效项目负责人5人以上的,得5分;3-5人的,得3分;1-2人的,得1分;无有效项目负责人的,得0分。上述有效项目负责人是指在信息管理系统上登记为项目负责人,且近一年内代理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不低于1件的人员。(计入招标代理业绩的项目以发放中标通知书为准。) |
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获取 |
无需申报 |
纳税信用 (10分) |
纳税信用等级 (10分) |
最新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得10分,B级的得8分,M级的得6分,C级的得4分,D级的得0分。未提供的,得0分。 |
从信用湖南网站获取 |
无需申报 |
不良信用行为 (40分,扣完为止) |
因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招标代理机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因本机构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件扣20分,扣完为止;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等级直接列为C级。 2、招标代理机构在我省执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因本机构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件扣10分,扣完为止。 注:不良信用中同一事项产生的不良信用扣分按最高分计算,不重复扣分。 |
从省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信用信息系统)或行业行政监督平台获取 |
无需申报 |
因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
1、招标代理机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因本机构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管理或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在惩戒期内的,每件扣15分,扣完为止;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等级直接列为C级。 2、招标代理机构在我省执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因本机构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管理或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在惩戒期内的,每件扣8分,扣完为止。 注:不良信用中同一事项产生的不良信用扣分按最高分计算,不重复扣分。 |
从省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信用信息系统)或行业行政监督平台获取 |
无需申报 |
|
不良信用行为 (40分,扣完为止) |
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招标代理机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每件扣8分。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完成信用修复、不再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的,不再扣分。 |
从信用湖南网站获取 |
无需申报 |
行政处罚 (招标代理业务) |
招标代理机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我省执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因本机构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处罚期限以内的(无处罚期限的,在受到行政处罚一年以内的),每件扣5分,扣完为止。 注:不良信用中同一事项产生的不良信用扣分按最高分计算,不重复扣分。 |
从省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信用信息系统)或行业行政监督平台获取 |
无需申报 |
|
不良行为记录 |
招标代理机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我省执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因本机构招标代理业务中存在《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且在公示期内的,每件扣3分,扣完为止;存在《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般不良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且在公示期内的,每件扣1分,扣完为止。 不良行为公示期满的,不再扣分。 注:不良信用中同一事项产生的不良信用扣分按最高分计算,不重复扣分。 |
从信息管理系统、省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信用信息系统)或行业行政监督平台获取 |
无需申报 |
二、行业指标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信用评价标准 |
信息获取方式 |
申报时间 |
招标代理业绩 (35分) |
招标代理业绩 (35分) |
近一年内,招标代理机构有1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招标代理项目业绩的,得15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招标代理项目业绩,加1分。(计入招标代理业绩的项目以发放中标通知书为准。) |
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获取 |
无需申报 |
一代理一评价(-30~0分) |
一代理一评价(-30~0分) |
近一年内,招标代理机构所代理项目的“一代理一评价”累计扣分。每发现存在一个不规范行为扣0.5分。具体扣分情形见《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
从信息管理系统、省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信用信息系统)或行业行政监督平台获取 |
无需申报 |
交易现场行为(-5~0分) |
交易现场行为(-5~0分) |
近一年内,招标代理机构因违反交易场所现场管理规定的累计扣分。违反交易场所现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每发生一次扣0.2分。具体扣分情形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制定。 |
从信息管理系统、省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信用信息系统)或行业行政监督平台获取 |
无需申报 |
注:项目负责人更换执业招标代理机构的,按其产生有关情况时所属的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得分(扣分)的归属机构。
附件2
湖南省招标代理业务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标准
一、综合指标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信用评价标准 |
信息获取方式 |
申报时间 |
基本情况 (20分) |
信息登记 (10分) |
在信息管理系统完成信息登记的,得10分;未完成信息登记的,得0分。 |
从信息管理系统获取 |
需督促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登记,并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
信息核查 (10分) |
人员有关信息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信息核查中获核查通过的,得10分;核查不通过的,得0分。 |
从信息管理系统获取 |
||
不良信用行为(40分,扣完即止) |
因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项目负责人因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件扣20分,扣完为止。 注:不良信用中同一事项产生的不良信用扣分按最高分计算,不重复扣分。 |
从省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信用信息系统)或行业行政监督平台获取 |
无需申报 |
因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
项目负责人因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管理或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在惩戒期内的,每件扣15分,扣完为止。 注:不良信用中同一事项产生的不良信用扣分按最高分计算,不重复扣分。 |
从省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信用信息系统)或行业行政监督平台获取 |
无需申报 |
|
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每件扣10分。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完成信用修复、不再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的,不再扣分。 |
从信用湖南网站获取 |
无需申报 |
|
行政处罚(招标代理业务) |
项目负责人因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处罚期限以内的(无处罚期限的,在受到行政处罚一年以内的),每件扣10分,扣完为止。 注:不良信用中同一事项产生的不良信用扣分按最高分计算,不重复扣分。 |
从省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信用信息系统)或行业行政监督平台获取 |
无需申报 |
|
不良信用行为(40分,扣完即止) |
不良行为记录 |
项目负责人存在《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且在公示期内的,每件扣6分,扣完为止;存在《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般不良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且在公示期内的,每件扣2分,扣完为止。(因同一事由被认定为不良行为的不重复计算) 不良行为公示期满的,不再扣分。 注:不良信用中同一事项产生的不良信用扣分按最高分计算,不重复扣分。 |
从信息管理系统、省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信用信息系统)或行业行政监督平台获取 |
无需申报 |
二、行业指标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信用评价标准 |
信息获取方式 |
申报时间 |
招标代理业绩 (40分) |
招标代理业绩 (40分) |
近一年内,项目负责人有1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招标代理项目业绩的,得2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招标代理项目业绩,加1分。(计入招标代理业绩的项目以发放中标通知书为准。) |
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获取 |
无需申报 |
一代理一评价(-35~0分) |
一代理一评价(-35~0分) |
近一年内,项目负责人所代理项目的“一代理一评价”累计扣分。每发现存在一个不规范行为扣0.5分。具体扣分情形见《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
从信息管理系统、省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信用信息系统)或行业行政监督平台获取 |
无需申报 |
交易现场行为(-5~0分) |
交易现场行为(-5~0分) |
近一年内,因违反交易场所现场管理规定的累计扣分。违反交易场所现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每发生一次扣0.2分。具体扣分情形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制定。 |
从信息管理系统、省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信用信息系统)或行业行政监督平台获取 |
无需申报 |
注:项目负责人更换执业招标代理机构的,在之前所属的招标代理机构中的有关情况仍应计入对该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