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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7

湘发改法规规〔2023〕193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国资委、文资委、广播电视局,各银保监局,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现将《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省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3月28日 


附件


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深入开展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

  1.自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在全省开展为期1个月的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面清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做到应退尽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坚持“一个企业不漏、一个项目不漏”原则,摸清底数,建立台账。通过公告、短信、电话等多种方式扩大清理工作社会知晓度,提醒市场主体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对符合退还条件的一律退还。清理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实施。各行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督促本行业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落实。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每年定期开展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窗口或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二、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

  (一)规范保证金类型

  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规定,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

  (二)全面推广保函(保险)

  4.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形式、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不予退还的情形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政府及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中,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不得拒绝企业以保函(保险)方式缴纳各类保证金。

  5.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

  6.投标保函(保险)应当对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等予以担保,并载明担保有效期,担保有效期不得短于投标有效期。招标人不能在约定时限内完成招标活动的,应当通知投标人延长保函(保险)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对保函(保险)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7.鼓励使用电子保函,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平台,面向各类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开放,扩大投标人的选择范围。鼓励各类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标人简化交易担保流程、降低服务手续费用。

  (三)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

  8.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施工、货物招标项目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招标项目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9.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申请通知且该项目保证金信息解密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最迟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其投标保证金应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招标人终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应当于决定终止招标之日或确定招标失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10.招标人可在法定情形之外,进一步在招标文件中合理约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鼓励将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围标串标等行为纳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11.任何单位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各类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人到期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招标人履行退还义务。

  三、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

  12.投标保证金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鼓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少收、免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决定少收、免收投标保证金的,可要求投标人提交承诺函。

  13.项目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为中小微企业,且在投标截止日前3年内没有失信记录的,鼓励免收投标保证金;其他在投标截止日前3年内没有失信记录的投标人,鼓励减半收取投标保证金。中小微企业认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失信记录是指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招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减免保证金承诺函,就企业规模、信用状况等作出承诺,并对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中标无效,视情节依法依规给予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限制,记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

  14.鼓励招标人接受行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满分企业采用承诺的方式替代缴纳投标保证金。

  15.鼓励非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参照政府投资项目政策执行,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措施。

  16.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标人制定实施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措施。企事业单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可以探索试行与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对应的集中交易担保机制,避免投标人重复提供投标保证金。

  四、加快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

  17.建立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机制,即将到期未退还的投标保证金通过平台系统短信提醒市场主体及时办理退还手续。探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保证金服务全流程电子化,实现到点自动退还,精简办事流程,提高退还效率。出现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通过系统申请延期退还。

  18.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依法依规公开市场主体资质资格、业绩、行为信用信息和担保信用信息等,为招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提供客观信息依据。

  19.推动建立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间的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履约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依规对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加强信用监管,严格防范并依法惩戒交易担保违法失信行为。

  20.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并于2023年4月底前将落实本方案的有关工作安排、阶段性进展和成效,以及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情况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工作情况报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省级主管部门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汇总后于2023年5月15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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