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专家管理,我部制定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3年6月6日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行政许可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为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专家(以下简称审查专家)管理,规范审查专家行为,提高审查质量,确保审查结果公正、公平,结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工程勘察、工程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工程设计与施工等类型企业。
本办法所称审查专家是指符合遵照本办法规定条件、要求,经推荐并考试合格,进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库,参加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的人员。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以下简称市 场司)负责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库的建立以及审查专家的遴选、使用和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场司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库的建立以及审查专家的遴选、使用和考核管理接受中央纪委监察部驻住房城乡建设部纪检组监察局(以下简称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的监督。
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审查专家库
第五条 审查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遵纪守法,认真负责,廉洁公正,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二)熟悉《行政许可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标准;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 建设工程管理工作10年或从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3年以上;
(四)参加审查专家培训且考试合格;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35周岁至60周岁期间,熟练使用电脑,能适应审查工作需要;
(六)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职称和 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年限的要求可适当放宽,但须从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2年以上,且年龄不低于30周岁。
第六条 审查专家库的建立:
(一)市场司确定审查专家的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根据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出专家人选并予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初审意见,并对推荐人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市场司负责对推荐的审查专家人选名单进行审核,并书面征询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的意见。
(三)市场司组织对审核通过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无异议的审查专家人选进行培训、考试;
(四)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的推荐人员入选专家库,并报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
第七条 审查专家类别根据审查需要分为综合、人员、业绩类。
第八条 审查专家名录报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原则上 不对外公开;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原则上每2年调整一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推荐单位报市场司同意后,不再担任审查专家:
(一)因工作变动,离开相关工作岗位的;
(二)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满足审查工作要求的;
(三)本人提出申请,要求取消审查专家资格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再适合担任审查专家的。
第三章 审查专家义务
第十条 审查专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审查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之前必须按照 本办法附件1签署《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工作纪律承诺书》。
第十二条 审查专家对涉及保密事项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之前必须按照本办法附件2签署《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专家保密承诺书》。
第十三条 审查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应独立审查,并做出结论,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十四条 审查专家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与申报企业属同一省域或企业集团(总公司)的;
(二)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被审查企业中工作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审查专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未经市场司同意,任何人不得以审查专家的名义参加各类资质培训等活动或进行有偿服务。
第十六条 审查专家应积极参加市场司组织的政策和业务交流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场司定期对审查专家组织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审查开始前,由市场司牵头组织,驻部纪检 组监察局、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稽查办)按资质类别和审 查需要以随机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审查专家,市场司在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稽查办的监督下通知审查专家本人。
第十九条 市场司对审查专家进行考核评价,并将其审查工作情况反馈给推荐单位。
第二十条 市场司或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稽查办在审查 过程中发现审查专家存在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告诫,经告诫无效的,终止其审查活动,并暂停1年审查专家资格:
(一)不严格执行作息时间的;
(二)进入审查场所前,不按规定上交所携带的通讯设备的;
(三)未请假离开审查场所的;
(四)不遵守回避制度,未申请主动回避的;
(五)其他违反审查现场纪律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场司或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稽查办在审 查过程中发现审查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审查专家资格,并在2年内不得再次被推荐为审查专家:
(一)从专家库中抽中,通知本人后无故未能参加审查一年内达到3次的;
(二)与申报企业有关的人员接触的;
(三)互通审查信息,并将审查意见向外透露的;
(四)干预其他审查专家的正常审查的;
(五)将企业的申报材料带入审查现场、私自替换的;
(六)自行与申报企业联系、核实申报材料中的有关事项的;
(七)不遵守保密承诺的;
(八)出现严重审查错误的;
(九)经考核评价不满足专家要求的;
(十)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审查专家应接受市场司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有关事项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三条 审查专家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在审 查过程中,参加宴请或收受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金 和财物的,或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取消其审查专家资格 并通报至推荐单位,终身不得被推荐为审查专家,并根据法 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的审查专家终身不得参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场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建办市[2010]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工作纪律承诺书》;
2.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专家保密承诺书》。
附件1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工作纪律承诺书
一、本人已经仔细阅读《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工作纪律》(以下简称《工作纪律》),知道因本人的故意或不当行为将导致或可能违反《工作纪律》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 、本人将自觉遵守《工作纪律》。
三、本承诺书签字后生效。
附件:1-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工作纪律》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1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工作纪律
1.审查专家应当遵守作息时间,在审查场所保持秩序。
2.审查专家进入审查场所,必须将所携带的全部通讯设备交市场司工作人员保管。
3.审查专家不得与申报企业有关的人员接触、不得参加宴请、不得接收钱物。
4.审查专家不得互通审查信息,并将审查意见向外透露。
5.审查专家不得干预其他审查专家的正常审查,影响审查结果的公正性。
6.审查专家不得将企业的申报材料带入审查现场,私自替换。
7.审查专家不得自行与申报企业联系、核实申报材料中的有关事项。
8.审查专家需要离开审查场所的,必须向市场司工作人员请假。
9.审查专家不得泄露申报企业的商业秘密。
附件2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专家保密承诺书
一、本人已经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 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知道因个人的故意或不当行为将导致或可能违反《保密法》,知道泄露国家秘密事项个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本人将自觉遵守《保密法》和有关保密法规,严格执行保密规章制度和保密纪律。
三、本人愿意为保守国家秘密承担义务,也愿意承担因个人行为造成泄密事件的法律责任。
四 、本承诺书签字后生效。
附件:《保密法》(略)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根据《保密法》的规定,为严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纪律,保守涉密审批事项,请您在仔细阅读《保密法》条款后,签署此保密承诺书并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