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发改法规〔2023〕436号
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工业(含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长效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77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落实工业(含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属地监督职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工业(含能源)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业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以下工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1.由国家部委立项(审批、核准、备案,下同)的在湘项目;
2.本行政区域内由省级立项、且跨市(州)的项目。
三、市(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由省、市级立项,且不跨市(州)工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四、其他工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集中监督的,或者对新区、各类园区内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对中央管理企业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