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4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
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由村组能够自行建设、生产的小型涉农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进行招标。”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和监理招标时,投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十日内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和推荐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在指定的媒介上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确定中标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