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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价〔2014〕112号关于发布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18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湘建价〔2014〕112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各市州对近期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并就拟发布的人工工资单价举行了由相关职能部门及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代表参加的听证会,获得一致通过。现予发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工工资单价适用的范围
本通知所称人工工资单价主要包括建安工程与装饰工程工资单价,以及最低工资单价和综合工实ゼ邸=ò补こ坦ぷ实ゼ凼视糜诮ㄖ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含装饰部分)、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及建筑工程概算、房屋修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装饰工程及《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中的饰逭履咀鳌⒌诹章楼地面、第七章抹灰、第九章油漆、第十章彩画工程。
二、合同签定、招标投标或工程结算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包括上限值、标底)时,其工资单价应按综合工资单价计取。
2.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工资单价,但其最终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否则,其投标报价将按照低于成本价的规定处理。
3.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时,其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已签定的施工合同,其工资单价低于施工期莶嫉牡钡刈畹凸ぷ实ゼ凼保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予以调整。
三、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基期基价)、2009年《长株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2001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及2004年《湖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其人工工资取费基价均按60元计算,超过取费基价部分按价差计取。
四、本人工工资单价从2014年8月1日起执行。合同约定执行2006年《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2009年《长株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及2004年《湖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的未完工程,2014年7月31日以ね瓿傻墓こ塘咳园丛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18日

附件-2014年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doc

附件:2014年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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