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规定进行了全面梳理。印发了《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17]1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内容、渠道及责任主体,切实提升我省政府采购透明度。
《通知》明确了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为“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湖南分网) ”,全省各级政府采购信息应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发布。对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PPP项目资格预审公告t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中标、成交结果,采购文件,更正事项,采购合同,单一来源公示,终止公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等12类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公告,财政部门对集t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公告,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公告等监管处罚信息的公开要求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就各类公告的内容、公开方式、公告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我省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信息由“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通过数据接口同时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和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o息在红网政府采购频道同时发布,扩大政府采购影响,强化政府采购监督。
《通知》明确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责任主体,按照“谁s布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发布人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监管处罚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采购项目信息则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s责公开,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