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1号令第三条规定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应当遵循的原则中,比《招标投标法》多了一个“择优”原则,应该如何理解?
“择优”的原则体现
机电产品的标的特点。机电产品不同于大宗物资或原材料,其性能优劣对于产品的功能实现、运行的可靠性以及运营成本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机电产品招标的评价标准不宜取决于单一的价格因素,而应该充分考量性能和价格等综合因素,体现“择优”的原则。
商务部1号令规定了“最低评标价法”与“综合评价法”两种评标方法。其中,“最低评标价法”并非等同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而是在投标实质性响应商务和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再对投标产品的一般技术参数偏离和商务条款偏离进行加价评估,最终以评标价由低到高的次序评定中标候湃耍实际上是综合考虑了性能和价格等因素,体现了机电产品的标的特点以及择优的原则。因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最低评标价法,不同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其实质上是综合评估法的一种特殊形式。